羅兵咸倡放寬印花税寬免條件 涵蓋LLP及新型商業實體
羅兵咸永道香港地區稅務合夥人陳志偉,以及羅兵咸永道香港税收政策服务合夥人管秋英,以「香港印花税改革:集團內部轉讓寬免需現代化,涵蓋新型商業實體」為題撰文指出,《印花稅條例》第45條的印花税寬免條件,自1981年後未有修訂,而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發展出新型商業實體,認為政府應修訂《印花稅條例》,放寬集團內部轉讓印花税寬免的條件。
Last Update:
21 8 月, 2025
